離婚登記應備證件檢查表

□身分證(雙方當事人)【判決離婚可以拿申請人一方即可】

□印章(或本人簽名)

□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【判決離婚可以拿申請人一方即可】

□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、經法院調解或和解之離婚書件【離婚協議書要有2位滿20歲的證人簽名,證人不需一同到戶所辦理】

□身分證用照片1張(規格請詳參貼心小提醒)

□規費:換發身分證規費每張新臺幣50元

貼心小提醒:

  1. 協議離婚,請雙方一定要同時到場申辦,登記當天離婚才生效。
  2.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(均查驗正本)並至雙方當事人其中之一方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  3. 若有未成年子女,請記得在協議書上載明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歸屬。
  4. 國外離婚者,其書約應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(認)證,協議離婚書經加註「符合行為地法」之字樣得單方申辦。如駐外館處就原文證件驗(認)證,應另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。如委託代辦時,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。
  5. 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書件(含委託書)須經海基會驗證,法院離婚確定裁判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。(海基會電話:2718-7373;地址: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)。
  6. 辦理本項登記,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。
  7. 身分證用照片規格:
    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,脫帽、未戴有色眼鏡,眼、鼻、口、臉、兩耳輪廓及特殊痣、胎記、疤痕等清晰、不遮蓋,相片不修改,足資辨識人貌,直4.5公分,橫3.5公分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,不得使用合成相片。

資料來源: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

為了配合時下婚姻之變化,特協助離婚之人,能免己身之不便,本事務所備有特約之見證 人,設若訴願離婚之人,無法找尋離婚見證人時,可委請本事務所代為見證,以減除不少煩雜之事務。

公司地址: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三段178號6樓
聯絡人: 黃代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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